关于印发《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19日 浏览: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管理工作,学校对《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

2025年9月18日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国家资助工作,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四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国家对高校入伍学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及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最高不超过20000元(以入伍当年的国家政策为准,往年补报的参照当年标准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按照学校的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学生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三)校财务处对《申请表》中学生的学费标准、学费缴纳情况等相关信息审核,加盖公章。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及毕业证书复印件(毕业生)交学校。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Ⅰ》和《入伍通知书》等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留存建档。

对于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账户。

第十条 退役后考入我校(退役入学),或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退役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一次性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以下简称《申请表Ⅱ》)和退役证书复印件。学生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Ⅱ》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校财务处对《申请表Ⅱ》中学生的学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审核,加盖公章。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一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1031日前,学校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申请信息、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等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四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下拨后,学校及时发放给学生。

第十五条 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察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返回学校复学,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资金,并将情况报告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经费。

第十七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应征入伍学生国家资助的日常管理,建立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信息档案。校武装部负责学生入伍的宣传、资格认定及与入伍学生的日常联系,并及时将入伍学生情况报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财务处负责审查学生实际缴纳学费,并在补偿和代偿资金到校后,及时将资金汇入学生指定银行账户。

第六章 组织与宣传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进行征兵宣传的同时,应积极宣传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政策。各二级学院须积极配合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做好相应的政策宣传工作,把国家资助政策宣传到位,让应征入伍同学及时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同时鼓励更多的同学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暂行办法》(苏工院学发〔2020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如遇上级调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政策,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