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管理工作,学校对《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
2025年7月17日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在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原则上须由校、院两级成立评审委员会,实行集体评选。
第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院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
第三章 评选原则、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原则及范围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具体要求为:
1.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按照国家最新政策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原则及范围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在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产生。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50%,且无不及格、补考或重修科目。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按照国家最新政策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原则及范围
国家助学金在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选。用于资助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生活俭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二)弄虚作假获取资助者。
(三)生活铺张浪费,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开支,按照国家最新政策规定标准执行。
资助标准分档执行,各档次资助标准应与困难生等级匹配。
第四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初评选一次。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同时申请;在兼顾公平的前提下,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评审中须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具体程序是:
(一)学工处依据教育厅的名额分配计划,拟定评选通知在学校管理系统公布,学院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申请、评选宣传工作,确保评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二)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并在学院公示3天无异议者,由学院填写审核意见,汇同申请材料报学生处。
(四)学工处组织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校公示5天无异议者,确定为受奖助学生,并将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八条 在相关评审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奖学金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发放给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并分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申请审批表》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由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划拨的以上三项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工处享有本办法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苏工院学发〔2020〕25号)同时废止。